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鑒於近年來社區大樓公安事件頻傳造成住戶重大傷亡,故為提升社區建築物公共設備安全維護,並實現社區自治之理想願景,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增訂《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之1、第49條之1並修訂《建築法》及《消防法》,強制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危險之虞者」之公寓大廈須成立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
工務局表示,為因應修法後其相關配套措施之執行,本局推動行動輔導列車,委託專輔團隊優先針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之1之執行對象,派員至社區說明成立管理組織之流程,並協助有意願者輔導成立管理組織並完成報備程序,希冀透過社區、產業界及政府三方公私協力方式,使社區住戶自主積極參與大樓管理維護工作,營造及維護良好的居住品質,達成社區自治之精神目標。截至今年10月為止,本市已成立管理組織並完成報備者共計10,735處社區,自107至111年期間完成報備者共計1300處社區,展現市府協助民眾成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的決心。
工務局表示,社區成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好處多,不僅方便完成消防設備檢修及建築物公共安全申報,還能參加本市優良公寓大廈評選,並且還能申請市府相關單位各項福利補助(最高給予補助可達316萬8千元整),協助社區改善及提升生活品質,使社區住戶自主積極參與大樓管理維護工作,營造友善友愛且良好的居住環境。
工務局提醒,自114年1月1日起,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將本市6層以上未達8層之H類2組(住宿類)建築物納入應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範圍,申報頻率為每4年申報1次,申報期間為當年1月1日至3月31日止(第一季)。因此6層以上的社區大樓仍需進行公安申報,如未於申報期限內完成,可處新臺幣6萬至30萬罰鍰,為保障自身安全及權益,請務必定期檢修、確實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