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偉被控性侵粉絲及造型師等8女遭求刑41年,台北地院下午宣判8年有期徒刑,審判長說明判決理由指出,秦偉以資深藝人身分,在火焚意外後刻意塑造樂於公益形象,以及給工作等誘因,強行對女子發生性行為,事後又不理睬,案發後毫無悔意,因此重判8年。
審判長指出,秦偉犯強制性交罪犯罪事實有三,一、99年六七月間,在被告信義路住處對造型師A女強制性交。二、99年夏天在被告信義路住處,對編劇C女強制性交。三、101年六七月間,在被告信義路住處對粉絲R女強制性交。
審判長指出:本院合議庭審酌被告利用自己的社經地位,以及被火紋身後恢復良好,積極參與公益營造的積極正面的形象,讓被害人放下戒心,不顧被害人反對其強制性交,過程中還不斷用「與被害人交往」、「給予演藝圈工作機會」等言語安撫被害人,事後再藉口忙碌不理,欠缺對女性身體自主的尊重。
又審酌被告否認強制性交,說不知道C女R女,毫無悔意犯後態度不佳,並審酌被告沒有前科、被告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被害人的意見、檢察官的求刑意見,再審酌被告的犯罪動機目的等,就被告所犯下的強制性交罪各判處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共八年 無罪部分。
另外被控性侵B女、E女、N女、F女、J女五名女子的部分,合議庭認為被害人說法與部分證據、常理不合,這部分無罪。
中時電子報 湯萱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