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進黨前立委高志鵬利用立委職權向國有財產局施壓、關說,收取業者50萬元不法利益,去年底被判刑4年6月、褫奪公權4年確定,高志鵬入獄後仍辯稱沒有收受金錢向國財局官員請託,向台中高分院聲請再審及刑罰停止執行被駁回,他提抗告,最高法院仍駁回。
最高法院駁回抗告的理由,是因高志鵬以確定判決的卷內證據資料聲請再審,但他所持的證據,或業原確定判決予以取捨並敘明理由,或屬於判決結果無影響的枝節事項,顯不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所確認之事實,都與再審要件不合。
高志鵬貪汙案是因東豐閣公司在台中市的國有非公用市場蓋設地上物,但因未合法承租,國有財產局中區辦事處打算拆除,該公司負責人謝聰烽找立委高志鵬,請託向國有財產局施壓,先承租再購買該土地,事成後將捐錢給他。
高志鵬於是利用立委身分,在2007年1月及3月要求國有財產局局長 及副局長到他的立院辦公室,施壓關說後,國有財產局中區辦事處同意不拆除東豐閣的地上物,並同意其承租案,高於是獲得該公司的50萬元獻金。
同年6月29日,高志鵬又邀請國有財產局官員到他辦公室,要求對 方同意以優惠價格讓東豐閣公司購買土地,但國有財產局認定該土地 公共設施建蔽率明顯不足,不符合投資計畫不同意讓售,東豐閣也因 此未交付250萬元的報酬給高男。
去年12月最高法院認為,高志鵬是公務員利用機會施壓,將原本非法的承租案「喬」成合法承租案,且收了50萬元不正當利益,駁回上訴、判刑4年半確定,高志鵬也因此喪失立委身分,從此不能再參選公職。
中時 林偉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