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日前發生29歲張姓男子駕駛瑪莎拉蒂違停,遭警方取締後竟倒車衝撞員警,還波及追趕的副所長,屏東地院審理後判刑1年2月,全案可上訴。

法院審理時勘驗行車記錄器及警方密錄器,認定張男當天明知員警就在車輛後方,仍先向前行駛數公尺,接著突然加速倒車,直到後保桿碰觸員警才煞停,藉此妨害警方執行職務。警方隨即展開追緝,張男仍未依指示停車。
過程中,東港派出所曾姓副所長發動機車鳴笛追趕並喝令張男停車,張男卻持續駕車前進,當車輛與曾員距離相當接近時,車頭突然向右偏移,造成曾員左小腿遭車輛及機車夾住受傷。支援警力趕抵後,以警用機車橫擋車前,才將張男攔下並壓制逮捕。
張男到案後否認妨害公務及傷害,辯稱警方先以不佳口氣對他說話,並主張副所長是自行強行鑽入車縫受傷,強調自己的車沒有向右偏,也沒有撞人的意思,傷勢與他無關。
判決指出,張男事發於2025年4月間下午1時許,在東港鎮紅線違規停車,遭員警依法取締後情緒激動,先出言嗆聲,接著以車輛倒車衝撞執勤員警,後續又拒絕接受攔停。法院認定相關影像足以證明張男的行車動作及造成曾姓副所長受傷的經過。
法官另認為,張男犯後不僅否認犯行,至今也未與2名受傷員警和解或賠償,案發後甚至致電東港派出所對員警出言侮辱及恐嚇,犯後態度不佳,因此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妨害公務執行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