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部一名建設公司董座林姓男子與前妻於2022年5月協議離婚,須支付前妻現金及房產總價超過1.1億元,未料前妻又提出11年前的「夫妻贈與契約」,要求追加2990萬元勝訴。

判決書指出,林姓董座當年與前妻協議離婚時,除支付5040萬元現金外,還承諾代償前妻名下3間不動場房貸共3350萬,前妻則同意放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另林男在婚姻期間已匯款給前妻2633萬元作為生活費,總計金額高達1.1億元。
未料前妻於雙方協議離婚後,又提出2人於2012年簽訂的「夫妻贈與契約」,內容提到林男答應贈與她2990萬元,前妻向法院主張這筆錢與離婚協議內容並無相關,要求林男依約支付,林男提供匯款紀錄證明自己已足額支付,不願再給這筆款項,雙方因此對簿公堂。
案經高雄地院審理,法官認為林姓董座匯出的2633萬,無法證明與前妻提出的贈與契約有關,且2人先前的離婚協議中,並未提到贈與契約如何處置,因此認為贈與契約屬獨立法律行為,不能因為離婚協議中財產分配條款失效,判林男須支付2990萬,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