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克琦收敵人錢、搞抗議判刑2年 內政部將依政黨法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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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今(2日)表示,共和黨負責人周克琦因收取境外敵對勢力資助,協助動員走路工從事抗議活動、選舉造勢,於6月30日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依《反滲透法》一審判處2年有期徒刑。內政部將蒐集共和黨違法事證,倘該黨目的及行為有危害國安或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情事,將依法聲請解散。

內政部。(圖/報系資料照)
內政部。(圖/報系資料照)

內政部說明,依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5項規定,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為違憲;《政黨法》第26條亦規定,政黨如有前開情形應予解散者,由內政部檢具相關事證,聲請憲法法庭審理之。

針對周克琦涉違反《反滲透法》之情事,內政部將持續蒐集共和黨違法事證,倘該黨目的及行為達危害國安或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情事,將依法聲請解散。

內政部進一步說明,依《政黨法》第7條規定,政黨負責人如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即不具負責人之資格,政黨應於3個月內重行選任負責人。

內政部還提到,共和黨負責人周克琦除前開涉違反《反滲透法》案件外,另於112年登記參選總統、副總統選舉連署期間,涉嫌現金行賄連署,經臺北地院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判處3年有期徒刑,高等法院於今(114)年2月二審維持原判決。嗣後倘經判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確定,內政部將依法限期共和黨重行選任負責人。

內政部呼籲,政黨從事政治活動,應確實遵守政黨法及相關法律,不得有接受境外勢力指示、委託或資助,從事選舉活動之行為,以免觸犯《反滲透法》或兩選罷法等規定而遭受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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