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高珞曦/綜合報導
民眾停車要注意了!一名網友表示日前在國道3號高速公路清水服務區停車超過4小時,竟然被貼白單要求盡速駛離,但之前在其他休息區停車一整晚也沒事,讓他相當困惑。國道警察隊表示,《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規定駕駛停放車輛不得超過4小時,違者將依法處最高1200元罰鍰,車輛也將移置保管,拖吊移置保管費為2400元。
網友分享自己在高速公路服務區停車逾4小時收到的提醒告知單。(圖/翻攝自Facebook@路上觀察學院)
這名網友在臉書社團「路上觀察學院」發文,他表示自己之前到高雄出差,回程途中太累,便在清水服務區停車休息,結果收到服務區人員在擋風玻璃處放置提醒告知單。對此,國道警察隊第七大隊大甲分隊表示,高速公路用路人駕車至服務區休息、購物、上廁所等,均不得停車超過4小時,否則將影響其他用路人停車權益,服務區人員會製單舉發並通報警方蒐證、加強取締。
根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停車不得超過4小時,違者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舉發,可處600元至1200元罰鍰並將車輛予以移置保管,拖吊移置保管費為2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