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計總處:學校營養午餐權責在地方 應依統籌分配款編列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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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計總處今(22日)發布新聞稿,針對114年9月22日媒體報導「中央未清楚說明學校營養午餐權責」之澄清說明,指出9月17 日已再邀集各地方政府召開會議說明相關補助項目及金額,明確未包含學校營養午餐等補助項目,因此應由地方以獲配中央統籌分配稅款辦理並編列預算。

行政院主計總處。(資料照/中天新聞)
行政院主計總處。(資料照/中天新聞)

主計總處提出三點說明:

一、《地方制度法》第18條、第19條及第70條規定,國中小學校營養午餐為地方自治事項,應由直轄市及縣市以其自有財源優先編列預算支應之:《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法前,中央係透過一般性補助款酌予協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二、本院卓院長已於114 年9月13日召開會議並向全國22個市縣政府說明,當日說明及簡報資料已強調,請地方由獲配中央統籌分配稅款辦理學校營養午餐等地方自治事項:依新版《財政收支劃分法》,115年度地方獲配中央統籌分配稅達 8,841億元,較114年度大幅增加4,165 億元,成長達89%,為落實地方自治精神,並確保各地方所獲增加分配之財源能夠妥善運用,包括學校營養午餐及本次學校午餐使用之三章一Q食材補助等,請地方由獲配中央統籌分配稅款辦理。

三、本總處為使各地方瞭解中央對其補助事宜,另於114年9月17日再邀集各地方政府召開會議說明相關補助項目及金額,明確未包含學校營養午餐等補助項目,因此應由地方以獲配中央統籌分配稅款辦理並編列預算。

主計長陳淑姿。(資料照/中時報系)
主計長陳淑姿。(資料照/中時報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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