飛兒前主唱詹雯婷獲判無罪 北院:無法證明有誣告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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飛兒樂團前主唱詹雯婷(前)。(中央社檔案照片)

「F.I.R.飛兒樂團」前主唱Faye(詹雯婷)控告團長陳建寧在履約保證書上偽造簽名被依誣告罪起訴。台北地方法院認為,檢方無法證明有誣告故意,今判決詹雯婷無罪,全案可上訴。

詹雯婷指控陳建寧在華研公司的履約保證書等文件上偽簽她的姓名,控告陳建寧等人涉嫌偽造文書罪,陳建寧也反控詹雯婷誣告。陳建寧等人獲不起訴確定。

詹雯婷被控誣告部分,一度獲檢方不起訴處分,經台灣高檢署發回,台北地檢署續查認定,依筆跡鑑定履約保證書確由詹雯婷所親簽,考量她對陳建寧提告偽造文書罪,依誣告罪嫌起訴詹雯婷。

台北地方法院指出,北檢囑託刑事警察局將本案保證書上的筆跡作為「爭議字跡」,將詹雯婷確認為親自簽署的16份文件及開庭簽名字跡作為「比對字跡」加以鑑定,鑑定結果確認保證書上「詹雯婷」的簽名的確是詹女親自簽署。

北院表示,詹雯婷於民國102年5月1日核閱演藝經紀合約書、補充協議書、通知書及保證書書面,前2份文件涉及詹女權益重大、長達數10頁滿是法律詞彙,詹女非無可能在詳閱確認完後,對於較簡短的通知書及保證書的簽署過程不復記憶或與其他文件簽署的記憶混淆、重疊。

北院指出,觀察詹雯婷與陳建寧、陳妻謝宥慧及華研公司總經理何燕玲的對話紀錄,均無提及詹雯婷與華研公司間具有合約關係,已然加深詹雯婷認為保證書並非她所簽署的錯誤認知。

北院認為,依檢察官所舉事證,不能證明詹雯婷有誣告的確定故意,所以不能形成有罪的確信,即檢察官不能證明被告犯罪,因此判決詹女無罪。全案可上訴。(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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