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亞太電信資產遭求償事件,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判決王令麟須賠償2億元,他發聲明稿表示,審判程序又未經實體調查審理,判決明顯違反程序正義,偏頗不公,令人深感無奈及痛心,將提出上訴爭取公平審判的機會,企求司法保障人民合法權益。
王令麟表示,刑事部分雖認定他有罪,該判決係片面扭曲他的供述而作成,民事法庭本應獨立調查證據認定事實,然而更一審法院完全未作證據調查,甚至未調閱刑事卷證即作不利他的判決,顯然違反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及最高法院判例意旨。
王指出,他的律師在審理中多次表示,應命亞太電信公司就其主張Cable Modem業務之價值應以10倍EBITDA評價提出證據方法,並要求就實體爭議進行調查審理,法官表示這是亞太電信公司應盡的舉證責任,若未舉證則其應受不利益。
豈料亞太電信公司除了提出刑事判決之外,別無其他舉證,更未就此實體請求部分進行調查審理,竟然使他蒙受亞太電信公司未盡舉證責任的不利益,顯然違反舉證責任分配原則,令人感到震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