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曾姓補習班數學男老師,去年6月間利用一對一輔導教學,在補習班教室上課時,涉嫌3度對就讀小五的女學生伸出狼爪,趁機撫摸女學生大腿、私處等,經家長提告,曾姓老師坦承犯行,並與家長及被害人和解,取得原諒。台中地院依猥褻罪判刑1年2月、緩刑3年,全案仍可上訴。
曾男在台中市1家補習班擔任數學輔導老師,就讀國小5年級的女學生「小美」報名補習班的一對一教學課程,由曾男擔任數學老師。
豈料,曾男在108年6月5日、6月10日及6月12日等3天,在補習班教室內上課時,均趁機伸出鹹豬手,撫摸「小美」大腿內側、私處等,趁機猥褻得逞。
案經女學生家長向警方報案。法官認為,曾男為人師表為滿足性慾竟利用一對一教學機會,多次猥褻年齡尚幼的女學生,敗壞社會風紀、戕害被害人身心,依對於未滿14歲之女子猥褻罪,判處徒刑1年2月,因審酌曾男犯後坦承犯行,並與家長及被害人達成和解,予以宣告緩刑,並接受90小時義務勞務、法治教育3場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