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陳姓男子因點爆竹趣味好玩,去年4月28日凌晨夥同陳姓男子在台北橋下,點燃「水鴛鴦」,炸燬2輛機車前置物盒、腳踏板,車主牽車時看到塑膠殼上留有白色火藥,因而向警察報案。士林地院審結,依以爆裂物炸燬他人之物罪,判處陳有期徒刑1年1月,幫忙開車的郭姓共犯判處有期徒刑6月,緩刑2年,全案仍可上訴。
20多歲的陳姓男子,曾犯下詐欺、毒品、毀損等前科,入監前與腳傷無法工作的郭姓男子有手好閒,陳提議將水鴛鴦放在機車前置物空間,爆炸聲很大聲,感覺很好玩,凌晨12點多,由郭男開車陳男到台北橋下的機車停車場犯案,隨即轉往環河北路、民權西路人行道丟擲,炸毀其中1輛機車車體。
機車車主隔天牽車,發現前置物櫃、車體上留有火藥,立刻到警局報案毀損,警方調閱監視器,循線逮捕陳、郭2人。
判決指出,陳、郭朝停放多輛機車、汽車路邊丟擲出火藥,有可能因爆裂物爆炸波油箱,引發大火爆炸,致生公共危險,雖然沒有造成他人傷亡,並與2位機車車主達成和解,但因陳曾在馬路上點燃信號彈,這次又犯類似行為,並以累犯論處,判處有期徒刑1年1月,另外,幫忙開車的郭男已盡力彌補他人損害之心,因而宣告緩刑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