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官有紘/綜合報導
台南女高中生搭公車遭劉男的腳趾頭,從椅縫隙觸碰臀部和後腰,女學生先告知司機,下車後向警方進行提告。對此,台南地方法院認為劉男不知悔改,給出嚴厲判決。
女高中生搭公車被噁男性騷擾。(資料圖/中天新聞)
女學生表示,當天搭新營棕幹線公車,準備返回位於佳里的住家,當時公車上還有很多座位,車上只有3個人,除了她、劉男之外還有另一名女乘客,而她坐在第二排靠窗位置,而劉男先是假裝坐下,隨後又換座位到她後方位置。
劉男換位置後,就開始利用腳趾穿過椅背縫隙,觸碰她的臀部和腰部,而女學生利用餘光看到劉男不斷用腳趾頭觸碰身體,後來她利用摺疊傘,放在座椅縫隙,結果劉男仍不罷休,還是一直以腳趾騷擾她。隨後,女學生假裝按鈴下車,實為趁機告知公車司機,而司機便偷偷報警,因此劉男被逮前仍不知大難臨頭。
女高中生忍無可忍透過公車司機向警方報警。(資料圖/中天新聞)
台南地院認定,劉男以腳趾伸入椅縫處碰女學生後腰和臀部,至少有4次,足以讓女學生受到驚嚇。因此,審酌劉男犯後否認犯行且無悔意,高職畢業、沒有工作僅靠每月7000元低收入戶補助,判有期徒刑3月,得易科罰金9萬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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