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中心/綜合報導
香港警方前年瓦解一個操控未成年少女的賣淫集團,其中一名15歲少女被人以2萬元港幣(約8萬台幣)出售其初夜,少女最終只獲100元(約400元台幣)報酬;另一少女與她視為男友的男子多次性交後,被該「男友」遊說賣淫,並獲安排多次性交,終在警方「放蛇」下揭發。
涉案4名男女先前承認導致另一人賣淫、依賴他人賣淫為生和非法性交等17項控罪,案件20日在區域法院判刑。法官指,本案涉及集團式營運,安排接送少女的交通,又向她們提供金錢和冒牌手提包利誘,判嫖客監禁19個月,三名安排賣淫的男女則被判囚18至45個月。
女被告報稱鋼琴老師
3男1女被告依次為李家良(45歲,地產經紀)、鄭嘉華(31歲,助理工程督察)、司徒詠祖(21歲,建築工人)和廖靜雯(女,33歲,鋼琴老師)。李為案中的嫖客,另三名被告則安排賣淫。
報告指事件對兩當事者影響大
法官判刑時引述兩名當事者創傷報告,指出事件對她們影響很大,均有創傷後遺症症狀。另Y有抑鬱症,向心理學家表示「沒什麼幫到我」,X則感到自責內疚。
辯方曾指當事者自願賣淫被官斥
就辯方指兩名當事者賣淫屬自願,法官則指她們案發時心智未成熟,其自願是未經心思熟慮的決定,並強調即使是未成年少女提出賣淫,作為成年人的被告應阻止,而非利用對方的無知令自己獲益。案中屬集團式營運,向當事者提供金錢和手提包利誘。
嫖客被告家庭受影響屬咎由自取
法官續指,涉及3罪,案中是嫖客角色的首名被告李家良,與當事者X性交時沒有使用安全措施,且未經對方同意拍下過程,但接納李沒有孌童癖。就事件影響李的家庭,法官指屬咎由自取,最終判囚19個月。
鄭負責招攬妓女囚45月
至於涉及14罪的次被告鄭嘉華,負責招攬妓女,當事者Y更曾視鄭為男友,令她更信服,法官判鄭監禁45個月;第三被告司徒詠祖聲稱非集團成員,他在案中把X的資料傳給鄭,但法官指沒有他的參與,計劃難成功,其角色亦重要,就他面對的1項導致另一人賣淫罪,判囚18個月。最後,法官指第四被告廖靜雯在案中積極參與,曾陪同Y到酒店房間,就她面對1項依賴他人賣淫為生罪,判囚21個月。
當事者X出賣初夜只獲報酬100元
2022年3月,林和司徒向鄭嘉華提供X的資料和照片,指X為15歲處女。鄭經其他集團成員,把X的資料交給首被告李家良。李問可否與X在沒有保護措施下性交 ,並同意支付2萬元。在林遊說下,X答應賣淫,並可獲5至6千元。同年3月24日,X與李在鴨脷洲一單位性交,過程遭李安裝在床邊的攝錄機拍下,X事後只獲林支付100元。
眾人酒店爭執驚動警方揭發事件
4日後,警方接報上述酒店有人爭執,到場發現X及林。當時懷孕的林稱感不適獲送院,其後因「導致或鼓勵16歲以下女童賣淫」罪被捕。李和司徒亦先後被捕,李在警誡下承認犯案;司徒則稱:「我也是為了賺錢介紹女生跟人進行性交易而已,我收了千八塊(港幣,約7200元台幣)而已。」
鄭曾與當事者Y四度性交兼拍影片及照片
針對Y的案情則指,她於2021年5月經應用程式Heymandi 認識次被告鄭嘉華,並開始約會。Y視鄭為其男朋友,期間鄭曾送給Y一個冒牌Dior手袋 。自此,鄭與Y四度非法性交,期間拍下共15段影片、21張相片;Y另曾在鄭要求下拍攝及傳送自己的裸照給他。
Y在鄭遊說下同意並被安排賣淫
至2022年初,Y在鄭遊說下同意賣淫,並在鄭、廖靜雯等人安排下四度與不同嫖客進行性交易,首兩次分別獲1000元港幣(約4000元台幣)、冒牌Prada手袋和Hermes頸鏈作報酬。
警員喬裝嫖客放蛇拘捕鄭
同年3月底,警員喬裝為嫖客,透過Telegram 一賣淫頻道「放蛇」。同日,鄭帶Y到約定的酒店房間,警員以Y不合標準為由拒絕性服務。鄭在離開酒店時被捕,警誡下稱只是受他人指示行事,並收取1000元報酬。(香港01)
延伸閱讀:
文章授權轉載自《香港01》。
《中天關心您|拒絕性騷擾及性暴力,尊重身體自主權,請勇敢說不》
◆保護專線:113/110
◆婦女救援基金會:02-2555-8595
◆現代婦女基金會性暴力防治組:02-7728-50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