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女友訂婚隔天「洞房」被控強暴 法院提「一證據」他被判關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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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中心/綜合報導

大陸山西有男子與女友訂婚翌日發生性關係,因未如女家要求在房產證加上女方名字及再補10萬元人民幣禮金,遭女方在訂婚第4日指控強姦。「訂婚強姦案」25日宣判,被告遭判囚3年,被告當場表示不服上訴。

山西男子在訂婚翌日與未婚妻發生性關係,被判強姦罪成囚3年。(圖/翻攝微博)

這宗「訂婚強姦案」發生在5月,27歲被告經婚介所介紹,認識24歲的女方,雙方拍拖3個月後訂婚,當時男方給予10萬元禮金,並立字據結婚一年後婚房房產證上加上女方名字。翌日二人發生了關係,女方母親找男方交談及錄音,要求必須在房產證上加名並補上10萬元禮金。因未及時辦到,第4天女方便報警稱被強姦,遭警方帶走拘留。

案件在8月24日開庭,25日在山西陽高縣法院宣判,指被告強姦罪成,判入獄3年。

被告母親甄女士向《大風新聞》表示,法庭定罪的理由是女方反對婚前性行為,「法官今天上午宣讀,總體我們聽下來全部採納的是女方說法」。她表示,兒子已當庭表示上訴。甄女士又指,法庭在21日突然通知25日宣判,令兒子兩名律師在外地開庭,趕不及回來。她表示,兒子的代表律師在11月28日向法院提交了26條的意見,但法庭都沒有採納。

被告自被指控後遭警拘留至今203日,甄女士指,25日宣判時才是第一次看見兒子,人變得消瘦。她強調:「我兒子和女方訂有婚約,而且給了她10萬彩禮,他倆摟摟抱抱進了婚房以後,我兒子沒有強姦她。」

被告在訂婚時已給女家10萬元禮金。網絡圖片

甄女士和律師溝通得知,案發當天,兒子和女孩在婚房裡發生關係後,女孩還洗了澡。「他倆發生關係後,女孩在婚房洗澡後,就跟我兒子要彩禮,要房本加名字,我兒子就跟她說不妥嘛,她就生了氣。」知名律師殷清利向記者證實,11月28日他介入辯護,共提交26份申請、1份撤訴意見,合計3萬餘字。

大同市陽高縣人民法院表示,經查證,被告人與被害人未在民政部門登記結婚。雙方的訂婚行為屬於民間習俗,不是法定登記結婚。此前網絡傳播的「騙婚」、「以告強姦進行敲詐」、「訂婚發生關係後第4天,女孩控告強姦」、「雙方當事人為同居關係」、「被害人有過婚姻史」、「被害人給婚介所三萬元介紹費」等傳言,均為不實信息。

該案審判長向陸媒表示,案件按事實判決。受害人被強姦當晚報警,檢查後雙手臂、手腕有瘀青,現場窗簾被拉下掉落,客廳的窗簾有被燒過的痕跡,閉路電視影片見受害人曾逃出房間,再遭被告席某某拖曳回房。(星島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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