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校涉共諜判17年發回更審 高院裁定交保科技監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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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空軍中校樓文卿涉共諜案,高院更二審判刑17年。案經最高法院發回,高院更三審裁定樓男5萬元交保、施以科技監控。台灣高等檢察署今天表示,待收受裁定後,研議是否抗告。

台灣高等法院。(資料照/中天新聞)
台灣高等法院。(資料照/中天新聞)

全案緣於,台北地檢署起訴,中國大陸解放軍軍官鎮小江(已另案判決確定)依大陸中央軍事委員會設立相關部門人員的指示,利用機會認識在軍中服役多年的退役劉姓軍官及民間人士等人,並加以拉攏,進而結識空軍軍官葛男及樓男。

檢方查出,葛男於民國99年2月將經手的軍事機密會議資料交予劉男,由劉男攜往大陸地區轉交中共官員;樓男於99年間,以行動電話拍攝軍事機密文件,分3次交予劉男,由劉男攜往大陸地區轉交中共官員。

北檢起訴葛男及樓男,台北地方法院移送至台灣高等法院審理。高院一審及更一審均認為罪證不足,判決無罪,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由高院更二審審理。

高院更二審113年間認定葛男遭不正訊問且罪證不足,判決無罪;樓男赴國外與中共官員見面,並提供空軍內部文書,涉犯陸海空軍刑法幫助敵人之間諜活動罪,處有期徒刑17年,褫奪公權10年,扣案犯罪所得4000美元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台幣5萬元追繳沒收。

案經上訴,最高法院判決葛男無罪確定,另撤銷樓男更二審判決,發回高院。

國防部。(資料照/中天新聞)
國防部。(資料照/中天新聞)

高院更三審10月31日裁定,樓男以保證金5萬元替代羈押處分,接受電子手環科技設備監控,每天定時以個案手機拍攝面部照片,向監控中心報到,並限制住居於高雄市住處。樓男辦理完成交保及科控。

根據裁定書,樓男涉犯陸海空軍刑法為敵人從事間諜活動罪(經檢察官更正起訴法條為同款後段之幫助敵人之間諜從事活動罪)、交付軍事機密於敵人罪、貪污治罪條例公務員違背職務收賄罪嫌,樓男否認犯行,但依現有卷證資料,足認他犯罪嫌疑重大。

高院更三審聽取樓男及辯護人意見後,認為樓男所涉屬法定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的重罪,考量他在更二審曾受重刑諭知,本於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基本人性,有逃匿以規避審判及刑罰執行可能,而有逃亡之虞。

更三審為確保日後審理及執行程序順利進行,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樓男居住遷徙自由權受限制程度等,認定樓男現階段雖無羈押必要,但有命其提出保證金、限制住居以及科技監控必要。(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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