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二孩子向單親媽討要,屬於自己那份的三倍券,被拒絕後竟嗆「這是政府給我的,你是侵占」對此,林智群律師在臉書發文指出,父母有權管理孩子的特有財產,並不會構成侵占,但依民法規定,這筆錢需用在孩子身上才可以。
日前有網友在臉書社團《爆廢公社》分享,朋友是位單親媽媽,領1.2萬元的三倍券回家後,就讀國二的孩子便吵著要屬於他的3000元。但朋友告知這是要用來補貼家用的所以不給,孩子聽了竟嗆,「這是政府發給的,是屬於我的,你這是侵占」。
對此,林智群律師也在臉書PO文表示,用小孩名義領取的三倍券,應分為兩個部分來看才對,首先是自付1000元的部分,這是媽媽由出錢換取的,應該屬於媽媽,而沒有出錢的小孩,不能主張連這部分都是他的。
林智群也說,剩下的2000元的三倍券,則是政府給小孩的福利,只要是國民就可領,性質較接近無償贈與,應屬於小孩的特有財產。
林智群指出,根據民法第1088條規定「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由父母共同管理。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有使用、收益之權。但非為子女之利益,不得處分之。」也就是說,爸媽可管理這2000元,但要用在小孩身上(為子女利益才可以)。
林智群也提到,這位單親媽媽的行為,他認為並不會構成侵占罪,因為父母有管理子女特定財產的權利,即使是持有,也不構成侵占罪,若不是用在小孩上,那也是民事糾紛問題,不會用到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