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籍阮姓男子駕快艇偷渡抵台,一、二審認定阮男符合自首規定,依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罪判處有期徒刑8月。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判決指出,阮芳勇於民國113年6月8日上午某時,在福建省寧德市三都港購買船身為玻璃缸船體,配備YAMAHA60P弦外機的快艇1艘,再於同日下午10時許,自寧德市三都港港區駕駛快艇出港。駕船行經連江縣東引鄉周邊海域時,因風浪較大稍作停留後,再持續往新北市淡水區方向前進。
判決表示,阮男於同年月9日上午9時44分許,駛至淡水區外海域,於同日上午10時19分抵達淡水區淡水老街渡船頭C碼頭,並與停放在該碼頭的交通船「順風122號」發生擦撞,阮男將快艇停泊在C碼頭後,隨即表明自己偷渡來台。
員警抵達現場後,阮男向到場員警表示「我是大陸開船過來的,我來投案」「因為我要逃離那邊」等語,遭海巡署送辦,由內政部移民署收容。案經士林地檢署起訴。
士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定阮男犯行構成入出國及移民法的大陸地區人民未經許可進入台灣地區罪,事證明確;考量阮男行為符合自首要件,依刑法規定減輕其刑,判處阮男有期徒刑8月,並宣告沒收犯罪所用之物。
台灣高等法院認為,原審判決認事用法並無違誤,量刑及沒收部分也屬妥適,阮男上訴無理由,判決駁回。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