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姓義交去年9月在敦化北路指揮交通時,遭婦人質疑他替路旁的宏國大樓疏導車流,阻礙行人通行,有如宏國「保全」,氣得2度對婦人說「你神經病」而挨告,一審認為胡只是回應婦人影響其執勤的「行為」,未貶低人格,判決無罪。案經上訴,高院認為胡執勤攸關行人用路權益,應可受公評,逆轉改判胡罰金5000元。全案可上訴。
胡男被控於去年9月28日晚間6時48分,在北市敦化北路155巷口,執行指揮交通疏導勤務時,被路過的婦人質疑其執勤方式,2度以「你神經病」辱罵路人,事後婦人提告公然侮辱罪,並提起民事求償。
婦人指控,當時她站在人行道等紅綠燈,胡一直驅趕路人,而去引導車輛開上人行道進入宏國大樓,她質疑胡執勤不適當,走到安全島上觀察並錄影蒐證,確認胡只為宏國服務,質疑胡是否成為宏國的保全,胡生氣罵她「神經病」。
胡辯稱,人行道跟宏國大樓中庭是重疊的,因有車子進入到宏國大樓中庭,讓客人下車,他是把車子擋下來,讓行人安全過馬路,但婦人走近他用手機錄影,他要顧行人安全,婦人讓他無法專心執勤,才會罵神經病,
一審認為,胡一時氣憤,口出粗俗不雅或不適當言語,非意在侮辱,「神經病」一詞雖含負面評價,但依當時雙方爭執、言詞交鋒之情境,胡的「神經病」是針對婦人以手機蒐證的「行為」,並非貶抑婦人「人格」,不構成公然侮辱罪,判決胡無罪。
案經上訴,高院認為,該處為依建築法規退縮之人行道,胡事先將人行道淨空,以便讓路給車輛直接由斑馬線起點切入人行道,此因攸關行人用路權益,是否妥適應可受公評,婦人對此評論,對胡並無情緒性言詞,但胡以「你神經病」辱罵,已逾越合理情緒反應範疇,逆轉認定胡有罪,改判罰金5000元。
由於去年修法通過妨害名譽等二審定讞案件,若是一審判決無罪、二審改判有罪,被告能再提起上訴尋求救濟,因此胡依法仍可上訴最高法院。
中時 陳志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