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Uber剛進軍台灣時,因違規經營「白牌車」,遭公路總局開罰215張約2000萬元的罰單。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18日裁定主事務所若在直轄市,公路總局無權裁罰,承審合議庭並於同日判決撤罰,公路總局應於3年內移給台北市政府交通局重新裁處,換句話說,Uber雖然勝訴,可能還是要受罰。
Uber提告主張,公司位於直轄市台北市,公路總局無權開罰,請求撤罰;公路總局抗辯,Uber營業區域遍及全台,應由公路總局統一監督,裁罰有經交通部授權。
一審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Uber勝訴,公路總局上訴後,最高行承審合議庭發現,類似情節的判決有百來件,卻存在相反判決見解,有的判罰、有的撤罰,為免各法庭見解歧異,遂提交大法庭統一見解。
大法庭指出,《公路法》將汽車運輸業分為9類,「公路汽車客運業」、「遊覽車客運業」、「小客車租賃業」、「小貨車租賃業」、「汽車貨運業」、「汽車路線貨運業」及「汽車貨櫃貨運業」7類,因營運範圍可及全國,營業執照及許可證統一向公路總局申請。
另外,營業區域相對侷限的「市區汽車客運業」,許可證則向其所屬地方政府的公路主管機關申請;最後1類「計程車客運業」最特別,規定主事務所若位於直轄市,主管機關為直轄市府公路主管機關,若位於其他縣市,則受交通部管轄。
大法庭認為,由主管機關行使裁罰權,才符合「事權合一」管制原則,Uber白牌車應歸屬「計程車客運業」,既然公司在台北市,屬直轄市,台北市交通局才有裁罰權。承審合議庭並依大法庭見解判Uber勝訴,全案確定。
最高行表示,Uber的215張罰單雖被撤銷,公路總局仍得依判決要旨移轉給台北市交通局處理,依《行政罰法》規定,自撤銷當日起算有3年裁處權時效,台北市交通局可在時效消滅前另為裁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