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北縣客家局長何培才 圖利胞弟貪汙更審判刑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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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制前的台北縣客家事務局局長何培才,11年前辦理客家園區附設餐廳及禮品採購業務,讓自己弟弟經營的廠商得標獲取不法利益99萬元,一審將他判刑10年,二審改判9年半,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重新計算犯罪所得,依對主管監督事務圖利罪判刑5年8月,可上訴。

何培才在2009年擔任局長時,因台北縣府受邀參加兩岸客家藝文交流活動,他用自己及其家族經營的旅行社、友人公司圍標後,輕鬆取得標案,獲取不法利益;此外北縣三峽客家文化園區附設餐廳及禮品店,他也用此方式得標。

新北地院將何男判刑10年,台灣高等法院就客家文化園區案的犯罪所得重新計算,法官審結後斥責何男為一己貪欲,不知廉潔自持,利用其職務機會規避法令迀迴或違反欺罔取得標案,圖利自己,將他判刑9年6月,上訴後遭最高法院撤銷。

高院更一審審酌何培才身為北縣府客家局局長,竟為一己貪欲,不知廉潔自持,盡其職守,以規避法令迂迴或違法欺罔手段標得採購案,再交由其弟持有股份的旅行社辦理,經計算犯罪所得都在5萬元以下,減輕其刑後,改判他5年8月徒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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