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高檢署針對桃園地檢署前檢察長彭坤業被指關說認罪協商案,今晚公布調查報告,認定彭坤業未依接獲陳情或請託關說規定,向政風機構登錄,有所違失,另彭對桃檢內部人員指示亦以書面處理,未周延妥適,桃檢公訴主任蔡正傑自行決定由其他檢察官參與本案,亦有違失,高檢署已將報告送法務部。
依據規定,彭已被調職高檢署主任檢察官,因此被指有違失的彭、蔡2人將由高檢署、桃檢分別召開職務評定委員會,討論是否懲處,若決定懲處方式,將報請法務部,由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討論確定。
本案發生後,法務部長蔡清祥即要求高檢署組成調查小組查明。調查小組自3月22日起5度詢問彭坤業、桃檢襄閱楊挺宏、公訴主任蔡正傑、承辦檢察官陳嘉義、協辦檢察官李承陶、案件被告、辨護律師及桃檢政風主任、國安會諮詢委員邱太三等人。其中彭坤業詢問3次。
高檢署調查,邱太三3月18日以國安會諮詢委員身分,與彭餐敘談司法改革兼及桃園地檢署人力問題,離去前邱談到本案,指被告在場的一個下午茶的場合,有人向他詢問「認罪協商檢察官是不是可以反悔」問題,他認檢察官只有在被告不履行條件時才可以撤回,本案公訴檢察官一開始同意要認罪協商,後來又反悔,嚴重影響司法公信力,故好意「提醒」彭。
3月19日上午,彭透過楊襄閱去電蔡主任,再由蔡詢問陳檢了解本案,要求蔡擬具桃檢「矚目案件啟動協商程序簽呈」。楊3月20日再去電蔡。但蔡自行決定並經陳同意後,找李承陶協助處理本案。陳因是否繼續承辦本案公訴,與蔡認知不同。翌日此事被披露在檢察官論壇。
高檢署認為,本案並無檢察官同意認罪協商又反悔之情事,桃檢也確實沒有更換、排除承辦檢察官,但檢察長、襄閱及主任等人對於本案「應將協商程序走完」或「一定要完成協商」,彼此認知不同,致生誤會爭議。
高檢署認定,彭接受邱口頭陳情,未作成紀錄,亦未通知陳情人依原法定程序辦理,違反「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規定。
另邱太三「提醒」內容,已涉及檢察官是否進行認罪協商之具體決定,屬「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所稱「請託關說」,但彭事後未依規定通知政風機構。另彭對本案行使指揮監督權,宜依法官法規定以書面附理由為之,以杜爭議。
此外,彭除命陳檢應完成認罪協商程序外,另稱「若檢察官不方便開協調會,主任檢察官或檢察長可以出面主持」,造成蔡主任及陳檢主觀認為係「檢察長指示一定要與被告及辯護人達成認罪協商」,指示失當。彭在處理本案時,只透過襄閱、公訴主任傳達繼續協商之處理方式,作法不周延妥適。
至於桃檢其餘人士,除蔡主任自行指示李檢協助陳檢處理本案公訴蒞庭相關事務,致外界指摘彭指示撤換公訴檢察官,衍生誤會,且使李檢處理本案責任不明,並非妥適之外,均未有違失。
中時 陳志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