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塗豐駿/台北報導
連一鮑魚前負責人鍾文智因2010涉嫌炒作TDR遭台北地院判刑18年,高等法院二審於5月31日認定其違反證券交易法,合併判刑17年6月,獲利4.4億元全部沒收,全案可上訴。而對此法界學者專家多次針對TDR認定問題提出修法必要,此案讓近期TDR爭議再度引起討論。
鍾文智(左)涉嫌炒作TDR高等法院二審仍重判17年6月。(圖/翻攝畫面)
TDR是否為《證交法》所規範的「有價證券」議題近日頻頻傳出爭議,包括已服刑完畢的鄒官羽日前委託律師向北檢控告金管會相關人員偽造文書罪,指控金管會先前稱TDR是公告核定的「其他具有投資性質之有價證券」害他坐冤獄,而鍾文智也口徑一致喊冤,呼籲檢方與監察院展開調查,避免爭議判決一再發生,不料仍遭重判。
高院判決指出,TDR符合財政部1987年9月12日(76)臺財證(二)字第00900號公告所稱的「外國具有投資性質之有價證券」,故TDR是經主管機關核定受證券交易法規範的有價證券,且財政部證管會於1992年6月20日訂定「募集與發行臺灣存託憑證處理準則」,重複宣示TDR就是受證券交易法規範的有價證券。
但有法界人士曾提出最高法院卻否定高院的看法,表示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170號刑事判決及105年度台抗字第925號刑事裁定均指出,TDR係存託機構在我國內所發行之憑證,非指外國發行人直接在我國內發行之有價證券,更非外國有價證券;以此認為TDR既然並非外國有價證券,即非900號公告所核定「外國有價證券」範圍內。
TDR是否符合900號公告核定範圍,此爭議立院於日前舉行公聽會討論證交法修法必要,也曾有許多學者專家,多次以研討會、發表文章的方式表達意見,認為依現行規範進行司法判決,有疑違背「罪刑法定主義」、「授權明確性」、「刑罰明確性」及「刑法解釋明確性」,恐造成爭議判決及侵害人權疑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