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地檢署指揮新竹縣調查站偵辦橫山鄉長張志弘,在2002到2009年擔任縣議員期間涉嫌詐領助理費案,清查發現張共詐得288萬餘元,檢方向法院聲請扣押張的帳戶,依貪污治罪條例將張提起公訴
檢方指出,張志弘在2002年到2006年擔任第15屆新竹縣議員任期內,聘用不知情的莊姓男子擔任議員公費助理,僅給莊男8萬2千元助理費,竟製作以每月4萬元聘請莊男為公費助理聘的任書函等相關文件,向縣議會申請補助助理費用及領取年終春節慰勞金(年終獎金)共詐得助理費107萬8千元。
張志弘並在2006年至2010年擔任第16屆議員期間,聘用不知情的蕭姓男子為議員公費助理,並未約定支付任何薪資,以不實「議員助理聘任書函」和「委託書」,共詐得助理費181萬元。
檢方認張志弘所為,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嫌,及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向法院聲請查扣查犯罪不法所得及相關帳戶,執行完畢。偵查終結依法提起公訴。
中時 羅浚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