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嘉男/綜合報導
立法院28日三讀通過國會改革法案,而在2012年也曾提出國會改革的林佳龍,受訪時表示,當年他所提出的版本沒有「藐視國會」的字眼,同時他提出的是「調閱權」而非在野黨所提出的「調查權」。
林佳龍今(30日)首度以外交部長的身分到立院備詢,對於周五三讀通過部《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曾經在2012年也提出國會改革方案的林佳龍表示,當時所提是「調閱權」而非「調查權」,憲法規定司法、監察各有其專屬調查權,大法官解釋僅指,立院也應有一定的調閱權,另外當年也沒有提出藐視國會罪,因為該罪定義較模糊。
民進黨立委林楚茵質詢時問道,林佳龍當年也支持國會改革,現行版本是否與其當年所提相同?林佳龍秒回「不同」,林佳龍表示,我國《憲法》規定不管是司法或監察有專屬調查權,國會行使職權也必須要有一定調閱權,這是經過大法官解釋,所以他提的是調閱權而非調查權,不是對人的調查權或無限擴充,是依照大法官解釋的整套修法。
林佳龍同時強調,當年沒有提出藐視國會罪,因為該罪定義較模糊,同時立法院修法,也有其他的憲政程序可以表達不同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