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一名男子為躲避610元停車費,尾隨已繳費車輛離場,事後業者報案男子遭送辦,最後不但要繳停車費,還須賠償與罰款共要繳付11000元得不償失。

判決書指出,男子2024年12月將車子停在一處採用車牌辨識系統管制的停車場,他為了省610元停車費,隔天離場時趁著前車繳費後柵欄升起時尾隨駛離,停車場業者事後發現此事向警方報案,男子到案否認犯行,但業者檢附停車場出口監視器畫面,檢方認定證據明確提起公訴。
案經台北地院審理,法官認為男子未經正當途徑繳納停車費即離場,造成業者損失,考量男子於審理期間坦承犯行並補繳610元停車費,還賠償業者6000元雙方達成和解,最後依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得利罪,判處罰金5000元得易服勞役5日,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