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常有民眾開快車導致車禍意外發生,為提升道路交通安全,行政院今(4)日通過交通部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在規定速限上超過40公里就算是危險駕駛;也針對車燈、喇叭等規格詳細規範。
交通部路政司長陳文瑞表示,目前規定超過時速60公里以上屬於嚴重超速,要修法為時速40公里,就算是嚴重超速的「危險駕駛」。例如道路速限為50公里,現行開到110公里以上,才屬嚴重超速,未來只要90公里就算嚴重超速,將處6千元以上、2萬4千元以下罰鍰,違規記3點。
根據交通部近三年統計,超過規定時速60公里以上案件,平均每年全國近6千件;超過40至60公里案件,平均每年全國暴增至6萬件,也就是說,每年恐增加6萬名危險駕駛。
陳文瑞表示,社會各界與警察機關認為,超速達到40公里以上,已嚴重危害交通安全,因此這次修法納入警察機關與學者建議,嚴重超速標準從超過規定的最高時速60公里,修為40公里。
交通部路政司科長趙晉緯指出,若駕駛速限50公里增加至90公里,視野會從100度減少至45度,煞車時間也加倍,反應時間從5秒增加至11秒,煞停距離從45公尺拉長到160公尺,速度愈快、風險愈高,因此要修法提升道路安全。
另外,在車輛管理上有更詳細規範,曾有駕駛人反應,前車方向燈污穢,無法讓後車警覺,進而發生事故,因此在車燈部分會有規範;還有人會改車,將喇叭改成不合規定音調,違規者將處900到1800元罰鍰,嚴重者可註銷牌照。車輛上物品掉落也修法擴及到所有道路,將可罰1千到6千元,並記1點。
關於修法草案上路時間,陳文瑞表示,草案將送立法院審議,若立法院下會期通過,準備期需要約半年時間,目前還要修子法,會在立院會期爭取列為優先法案,以明年底前上路為目標。
中時 王思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