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出資金曲獎徵人 未揭露薪資恐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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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出資的第30屆金曲獎在臉書公開徵工作人員,工作日只有5天,卻未依照《就業服務法》規定未揭露薪資,勞動力發展署表示,依相關規定,只要月薪低於4萬元以下,招募訊息就必須揭露薪資,違者可處6萬到30萬元罰鍰。

「就業服務法」新制從2018年11月底上路,雇主刊登職缺,若未滿4萬元,禁止寫「面議」兩字,雇主要公開揭示或告知求職者薪資範圍。

但根據金曲獎的臉書貼文以及網址內容,工作人員條件包括英語日常溝通順暢,或是具備其他外語能力,還要提出相關語言能力證明,工作期間在6月25日至6月30日,經甄選錄取後還必須完成相關培訓課程;儘管有註明薪資給付依據《勞基法》及《就業服務法》相關規定辦理,卻沒有依照《就業服務法》規定揭露薪資。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組長陳世昌表示,根據《就業服務法》規範薪資4萬元以下的薪資在招募時必須公開,像是金曲獎這種短期、打工等時薪工作,若換算成月薪未達4萬元,在招募時必須公開薪資,跟月薪工作一樣。

他強調,勞動部在就服法上路後,就有發文給各部會與行政院人事總處,而人事總處也有再發文給各部會,只要不是公務人員的招募,就必須揭露薪資。

但因為金曲獎是由文化部出資,由台視承辦,勞工也是在台視面試,那雇主是文化部還是承辦單位台視?陳世昌說,要視和勞工成立僱用關係的僱主來認定,這部分會由僱主所在地的縣市勞動局認定是否違法。

中時 王思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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