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大同現增案,金管會留校察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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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昨(21日)晚公告,大同(2371)申報現金增資發行新股4億股一案,由於申報書件應記載事項不充分,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規定停止申報生效。按規定,大同應於生效函送達後12個營業日內補齊相關說明,並申請解除停止申報生效。

大同董事會去年通過擬辦理現增或私募等方式籌措長期資金,發行股數不超過6億股,但未獲股東會表決同意。去年12月底董事會調整為發行不超過5億股,今年4月初公告再下修至規畫發行4億股,暫訂發行價格為每股18元,預計籌資逾70億元。

據了解,證期局此次裁定大同現增案停止申報生效,主要認為大同需說明以下問題。首先,此次增資申報主要目的為償還銀行借款,但現金收支預測表提及擬投資太陽能電廠,且董事會決議現增案股數持續調整,要求大同說明相關計畫及調整原因。

其次,林蔚山因遭判刑而辭去大同董事長與董事,但仍為旗下華映、尚志等重要子公司董事長。而大同現任董事長林郭文豔為林蔚山配偶,且公司資金貸與子公司額度偏高,要求大同說明林蔚山是否仍是大同「實質負責人」,以及子公司資金貸與額度改善計畫。

再者,大同此次現增案因未獲得股東會通過,大同以董事會決議取代,要求公司說明相關釋法性。最後,此次規畫籌資償還的原銀行借款,用途已是償還負債、充實營運資金、投資華映私募案,故要求大同補充資金使用效益。

按「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16條規定,大同需在收到停止申報生效函起的12個營業日內,就停止申報生效原因提出補正,並申請解除停止申報生效。若逾期未提出補正、或仍有原停止申報生效原因,金管會將可退回此現金增資申報。

時報資訊 記者林資傑/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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