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會28日上午三讀通過《民法》第1223條修正案,確認刪除該條文原第四款「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立法意旨認為,現家庭結構已有轉變,相關修法符合先進國家型態,亦能減少手足對財產紛爭。但值得注意的是,兄弟姊妹應繼分仍保留,因此修法後情境下如何試算?新法何時上路?相關影響為何?本文將提供這些問題之回答。
一、修法內容:
刪除《民法》第1223條原有的「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但關於兄弟姊妹應繼分等條文仍保留未變動。
二、何時生效:
修法同時,亦在民法繼承編施行法增訂第12條,規定本次修法,自公布6個月後施行。
三、應繼分、特留分為何:
·應繼分:沒有立遺囑時,將按照此繼承順序與比例分配。
·特留分:雖有立遺囑分配財產,但保障原本享有應繼分之法定繼承人,能取得之最低比例。
| 順位 | 1 | 2 | 3 | 4 |
|---|---|---|---|---|
| 繼承人身份 | 配偶與直系血親卑親屬 | 配偶與父母 | 配偶與兄弟姊妹 | 配偶與祖父母 |
| 應繼分 | 人數均分 | 配偶得1/2 剩下父母均分 | 配偶得1/2 剩下兄弟姊妹均分 | 配偶得2/3 剩下祖父母均分 |
| 特留分 | 均為應繼分的1/2 | 均為應繼分的1/2 | 配偶為應繼分1/2 兄弟姊妹為應繼分1/3 (修法後刪除) | 配偶為應繼分1/2 祖父母為應繼分1/3 |
| 資料來源:公開資料 製表:楊日興 | ||||
四、情境試算:
甲逝世時,有配偶、無子嗣、父母不在人世、有兄弟姐妹二人、有祖父母二人。
·應繼分試算:因無子嗣、父母,落入第三順位情境,配偶得遺產之50%,兄弟姐妹各得遺產之25%。若甲未立遺囑,將以按此法定繼承順位分配。(在本次修法前後都按此模式方配,不受影響)
·特留分試算:按上述情境,若甲有立遺囑,除遺囑內容外,部分法定繼承人仍將享受特留分保障。本次修法前:配偶特留分為遺產之25%,兄弟姐妹各為遺產約8.33%。本次修法後:配偶特留分為遺產之25%,兄弟姐妹沒有特留分保障。
·第四順位情境:祖父母之特留分,本次修法並未進行調整,但按照上述案例,因甲有兄弟姐妹,祖父母並沒有應繼分。但倘若甲沒有兄弟姐妹,其祖父母各自有應繼分約16.67%,特留分各有約5.56%。
對於修法意旨,立委表示,當前家庭型態已經轉變,應尊重當事人遺囑之意願,給予更大的自由,加上許多先進國家早已刪除兄弟姐妹特留分,相關修法亦能緩解社會上時常出現的手足財產紛爭等問題。但也強調,並非剝奪兄弟姐妹法定繼承權,沒有調整應繼分。
有觀點認為,現今社會轉向小家庭居多,許多兄弟姐妹成年自組家庭後是各過各的,感情不一定和睦,甚至富人之間常有爭產問題。本次修法望尊重當事人支配遺產之自由,能將遺產分給認為真正有照顧自己的手足。(工商時報/楊日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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