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余姿函/綜合報導
立遺囑並非容易之事,一位82歲的阿嬤想要將透天厝指定給長孫繼承,但御用律師在處理遺囑時出現瑕疵,使用阿嬤本人及見證人的印章蓋在遺囑上,而非親筆簽名,導致遺囑失去法律效力。
律師蘇家宏分享,其實遺囑藏著很多秘密,代筆遺囑常常會遇到6大問題,如立遺囑人若沒有口述遺囑內容,只是使用點頭或搖頭來表現想法,並不符合口述要件。另外5種常見的問題包括,見證人沒有全程在場;代筆人沒有宣讀及講解遺囑內容;遺囑沒有簽名,沒辦法簽名則要蓋指印;見證人不符合資格,繼承人不能當見證人。
據民法第1149條規定,遺囑的代筆要由遺囑人指定3人以上的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再請見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確定遺囑人認可之後,寫好年月日及代筆人的姓名,並由在場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都簽名才算數,若遺囑人無法簽名,則必須使用「指印」代之,無法蓋章。
最後,蘇家宏律師提醒在訂立「合法成立」遺囑的首要條件,除了注意代筆遺囑是否合法「真的成立」,還需要用法律來保護遺囑人的心願,只有合法的遺囑才是完成逝者心願的唯一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