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創法》三讀通過!賣黃牛票最高罰50倍、有期徒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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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中央社

打擊黃牛票,跨出重要一步。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部分條文,將藝文表演票券加價轉售,及以不正當方式取得票券,按票券張數,處票面金額或定價10倍到50倍罰鍰,及處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新台幣300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院三讀通過《文創法》,將對黃牛給與重罰。(圖/記者黃彥昇攝)

此外,此次修法也增訂鼓勵民間投資國家戰略重點文化創意產業租稅優惠的相關條文。

疫情之後,藝文表演活動大爆發,國內外知名藝人熱門演唱會,票券供不應求,日前南韓女團BLACKPINK演唱會,爆出黃牛票哄抬數十倍高的天價,引發關注。為有效遏止黃牛票氾濫,在文化部長史哲上任後立即廣徵各界意見,遂有此次修法。

此次修法定義黃牛為「將藝文表演票券以超過票面金額或定價販售者」,及「以虛偽資料或其他不正方式,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購買藝文表演票券,取得訂票或取票憑證者」,均認定為黃牛行為。也就是說,「加價轉售者」,以及「以不正當方式取得票券」者,均認定為黃牛。

三讀通過條文規定,將藝文表演票券以超過票面金額或定價販售者,按票券張數,由主管機關處票面金額或定價之10倍至50倍罰鍰;以虛偽資料或其他不正方式,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購買藝文表演票券,取得訂票或取票憑證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

針對立委要求訂定檢舉獎勵機制,文化部在審查會時承諾,將於法案三讀後訂定相關辦法,日前黨團協商時,在文創法第12條賦予主管機關訂定獎勵辦法的法源依據。

有關鼓勵民間投資國家戰略重點文創意產業租稅優惠的部分,此次修法的適用對象兼顧事業及個人,投資標的除公司外,新增符合影視音實務的有限合夥事業及專案型投資,租稅抵減年限為10年。

在公司部分,三讀通過條文明定,投資以影視音及台灣內容為核心發展的「國家戰略重點文化創意產業」文創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專案,並達2年以上,可在投資額20%以內,自有應納營所稅年度起5年內,每年最高抵減所得稅總額50%。

在個人部分,三讀通過條文明定,投資高風險新創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以及由國發基金共同投資的專案,現金投資50萬元,並持有達2年以上,可在投資金額50%以內,自持有屆滿2年的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內減除最多3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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