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20日召開記者會,說明攸關台灣未來公共媒體發展藍圖的「公共媒體法」修法草案內容,包括訂定落日條款,在修法後2年內,以一公廣集團、多法人、多頻道的概念,整合公視、中央廣播電臺、中央通訊社為一公共平台。對此,有媒體報導,質疑文化部預告之《公共媒體法》修法草案以公共之名,服務私人及特定政黨利益一節。
針對本次《公共媒體法》修法,文化部再度發表回應聲明,面對數位匯流發展趨勢,傳統媒體的界限模糊,現行的公共電視基金會、中央通訊社或中央廣播電台均需重新定位。
本次修法的精神,非但不是為了強化政府介入,反而正是要透過法制基礎的完備,免除「政府媒體」性質,徹底強化其公共性及獨立性。例如提供未來公媒基金會穩定自主預算、推行董事交錯任期等制度,落實一個能夠避免政府干涉,真正屬於台灣全體公民的「公共媒體」。
文化部表示,《公共媒體法》明定公共媒體屬於全體國民,其經營獨立自主不受干涉。公共媒體並非政府媒體,更不可能為政黨服務,未來將透過設立自主穩健之財源、董事交錯任期選任制度,以及公共課責機制確保其公共性。
整合後的公共媒體基金會董事,將比照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和公平交易委員會的委員選任制度,改由行政院長提名,經立委同意後聘任,並採交錯任期制。其董事選任制度,比起現行中央通訊社及中央廣播電台之董事皆直接由行政院長遴聘的作法,將擺脫政府媒體之性質,更具公共性。此外,未來公媒基金會董事將採「交錯任期制」,亦即每位董事皆任期四年,但在初次提名之董事中,有半數任期為兩年,形成每兩年改選一半的交錯任期,以尊重每屆政府和每屆國會的民意基礎。
《公共媒體法》修法完成後,兩年內將以公共性、產業性和國際性為願景,有效地整合再造公視、華視、央社、央廣及族群頻道,以強化公共媒體規模,對內服務全民,保障多元文化發展;對外,進軍國際,透過國際頻道,向國際傳播台灣文化價值,成為亞洲新公媒。整合後,原中央廣播電台的廣播業務,將結合公視基金會現有之視聽業務,持續提供公共及對外服務。原中央通訊社業務部分,考量其具有新聞服務及與國際通訊社互動之獨特性,公媒基金會內部將會成立一經營委員會,維持其通訊社功能,以及其與國際組織間的連結。
在公共課責方面,公媒基金會未來的監督機制,除了有監事會審查的內部稽核外,也將有行政、立法和面向公眾的社會公共監督等外部機制,打造一個受國民信賴的公共媒體服務。
中時電子報 林宜靜/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