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官有紘/綜合報導
南投縣謝男在住處前屋簷下放置花盆,公車閃車時撞上花盆,謝男因妨礙交通遭開罰1500元罰鍰,謝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法院認為,花盆位置影響道路,判決謝男敗訴。
謝男不服因為花盆遭警方開罰。(圖/翻攝自GOOGLE街景圖)
判決書指出,事發在2022年12月13日下午,謝男在住超過50年的房子前面放置花盆,不料,一輛公車停靠站牌時,為了閃避車輛,車身撞到謝男放於屋簷下的花盆,因而報警,沒想到五城所員警調查時,開出「在道路置放足以妨礙交通之物(花盆)」罰單,處1500元罰鍰,讓謝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法院審理時,謝男強調,花盆放在自宅所有權的屋簷下,並未位在道路上,不能因道路規劃不足,柏油鋪設逾線,就斷定違法,聲明撤銷罰單。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認為,謝男所放置的花盆,已佔據柏油路面,該處是公眾通行的地方,當屬道交條例所指的「道路」範圍。對此,法官認為,謝男指該處屬私人土地,縱使屬實,也不影響具有「道路」的屬性,謝男放置的花盆,確實影響道路使用權,因而導致停靠站牌的公車撞到花盆,因此最終判決謝男敗訴,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