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有一名79歲老翁,見一名19歲妙齡少女似與常人有異,為滿足自己的慾望,將女子拐至樓梯間對其上下其手。老翁先是在升降機上用性器前後撞擊女子臀部,又將女子帶至樓梯間撫摸女子胸部,並抓住女子的手替其「自瀆」還希望與她性交。事後,老翁承認對女子上下其手也承認自己用性器「撩」女子性器。
這名老翁在法庭辯稱,自己是因為颱風無法如期前去中山旅行,因此心生寂寞,還說他的性器沒有進入女子的私處,這表示他已盡量克制維持女子的處女膜完整,是品德及人格的表現等語,令法官認為該老翁根本全無悔改之意,且也不會因其「老年」而減輕其刑。
事實上,不管在香港或是我國都有年老者「得」減刑的規定。在我國規定於刑法第18條第3項:「滿八十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不過既然說是「得」(法律上就是「可或不可以」交由法官決定)就代表也有例外,像此案件為了保護智商有異的女子,避免被一次當成目標侵犯所以必須要有「阻嚇性的刑期」來保護他們。
★請尊重身體自主權!請撥打113、110
中時電子報 吳侑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