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車發生擦撞意外難免,但張姓民眾在2018年9月間在八里龍米路上關渡橋前被後車追撞,卻因不願移車造成後方車流嚴重回堵,警方遂以張男行為有「汽車發生交通事故無人受傷且車輛尚能行駛而不標繪移置路旁,致妨礙交通」之違規行為開罰600元,新北地院審結後也認定警方開單有理,駁回張男撤銷罰單請求。
張姓民眾提出行政訴訟指出,他在上午9時許開車行經新北市八里區龍米路1段60巷口路段時,遭到後方車輛從後追撞,但他因為當天天氣不佳下雨,地面潮濕積水,不易也無攜帶標繪汽車位置物品。加上車禍位置位在關渡橋汽車道入口前,並無合適且不影響交通車流的地點可移置車輛,且後車駕駛人無表示同意移動車輛,因此他才未能移車。
警方則指出,關渡橋引道車流量極大,這起小擦撞已經造成車流嚴重回堵,且車禍當事人也都沒有受傷,僅有輕微追撞且車體外觀無明顯損傷,實無停在原地之必要,但員警告知後張男仍不願移置車輛,才會遭到警方開單。
雖然張男辯稱車禍後「車輛一度無法行駛」,但法院勘驗車損照片發現只是輕微碰撞,並未影響汽車運行,且在事故地點路邊之紅色實線右側,有一片空地可供暫時移置車輛,認定張男車禍後不願移車以致妨礙交通,警方開單有理駁回張男之訴。
中時 陳俊雄、許哲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