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大學為避免台北校區土地未利用而遭回收,同時解決校區養護財源不足問題,以「產學合作」名義辦理BOT案,將部分校區宿舍租給私立高中使用,興建的「校友會館」以一般旅館使用,難讓三峽校區多數師生使用,且教育部未要求該校確實檢討改善,監察院認定有悖大學法及國有財產法意旨及規定,今(30日)予以糾正。

國立台北大學(下稱台北大學)台北民生及建國校區BOT案疑涉開發不當,經監委施錦芳、范巽綠、賴鼎銘調查,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於114年7月10日審議通過糾正台北大學及教育部,批評「國立大學占地為王 教育部束手無策」。
監察院糾正案文指出,台北大學自102年起規劃推動民生及建國校區BOT案,是國內第一件以「產學合作」為主軸的BOT案;依據台北大學內部文件,該校推動BOT案的背景之一,係為避免台北校區土地未利用而遭回收,同時解決校區養護財源不足問題。
教育部規定,大學推動BOT案須經「預評估」、「可行性評估及先期規畫(含舉行公聽會)」程序並報經該部認定「文教設施」後,方得公告徵求民間參與,再進行評審、議約、籌辦及簽約等程序。
然而監察院發現教育部審查系爭BOT案,僅將專家審查時提出的疑慮與建議事項,併附於回復台北大學之公文,請該校「參考」、「釐清妥處」便同步認定興建項目屬「文教設施」,未待台北大學逐項回應審查意見並具體解決即遽予核定,顯有不當。
監委又表示, 98年該校日間部全數遷至三峽,大多數師生都已在三峽校區學習生活,系爭BOT案興建設施實難提供給三峽校區多數師生使用;另BOT案開發多功能運動場館及戶外球場之使用管理能否符合財政部95年函釋「文教設施-公立學校及其設施」定義,恐有疑義。

又台北大學預估115至118年系爭BOT案之年營運收入僅占該校年收入約2.93%~5.29%,挹注學校財源有限;且該校對於系爭BOT案實際需求樓地板面積合計僅約621坪,由民生校區BOT案所建「產學合作中心」(樓地板面積5,560坪)即足以提供,是否仍須進行建國校區BOT案,顯有疑義。
復以該校民生校區BOT案規劃興建之「校友會館」位於商業區,實為一般旅館設施,與大學「研究學術,培育人才」之目的有間,致校內爭議頻仍,難謂允當。
監委指出,台北大學遷校三峽後,台北校區僅辦進修推廣教育,部分宿舍出租給私立高中職,且該校持有編定為商業區,住宅區及道路用地等不符合大學使用目的之土地,卻長期未撥交主管機關,而教育部未依法督飭台北大學將已無公用需求的校地及宿舍依法撥交(還),有失其整體高等教育資源配置之主管機關立場,教育部、台北大學均有違失。
監委表示,目前國立大專校院BOT除台北大學外計有9案,其中7案業經教育部認定開發內容為「文教設施」,且有4案興建「外賓住宿會館」。
監察院指出,此類住宿會館須辦旅館登記,用途顯非教學研究直接相關,出租對象多數非在校教職員生,縱教育部以「專家審議」方式認屬「文教設施」仍難免爭議;教育部應釐明「文教設施」認定原則,詳予審核BOT案與教學研究的關聯性。

此外,監委在調查此案時發現,早在77年「前國立中興大學法商學院」研商籌設台北大學時期,教育部即認為「台北校區不宜保留」,並召開「研商國立中興大學法商學院校地事宜會議」,決議「台北校區僅保留民生校區辦理推廣教育、建教合作,『合江校區、建國校區(合稱東西院區)』撥交教育部統籌規劃使用。」
且因教育部辦公廳舍長期借用台灣大學管用之土地,致土地管用不一,教育部一度規劃協調「以合江校區(即「東院區」)交換台灣大學之該部用地」。惟台北大學改制成立後,89年3月4日召開第1次校務會議,卻自行推翻「東西院區撥交教育部」的決議,又對於教育部100年8月8日作成之「兩校換地」協議,後續也因台北大學「堅持需俟學生宿舍完工並搬遷後再辦理撥用東院區土地、無法訂定土地撥用時間點」等,導致換地事宜暫緩推動迄今,前述管用不一之情形亦已延宕逾30餘年,仍未獲解決。
此外,監委認為,目前教育部辦公使用的土地雖由台灣大學管有,但該土地實際係接收日產,且由教育部部編列預算、以台灣大學藥學大樓名義興建辦公大樓,均非台灣大學原始取得之財產,未來倘以無償方式辦理撥用,導正土地管用不一情事,尚無不妥,應由教育部積極續請行政院核奪處理,始為正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