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案判刑29年10月!富少李宗瑞抱怨「關太久」 聲請釋憲裁定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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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時中心/綜合報導

「淫魔富少」李宗瑞下藥性侵偷拍多名女子,2018年被判刑29年10個月。他認為,自己的刑期只比上限30年「少2個月」實在太嚴苛,因此提出聲請重訂執行期。案件遭駁回後,他聲請憲法審查。憲法法庭認為,聲請於法均有未合,裁定不受理。

李宗瑞目前在獄中服刑。(圖/CTWANT資料照)

李宗瑞主張,台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798號刑事裁定,因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及第53條規定,關於數宣告刑定應執行刑時,內、外部界限過於模糊抽象,致侵害法益相似之案件,所定執行刑卻輕重不一,而違反平等原則、比例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與罪責相當原則,牴觸憲法第7條、第8條及第23條規定,侵害人民受憲法保障之身體自由權。

高院審理後認為,最高院108年裁定已於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送達聲請人,惟憲法法庭於113年5月14日始收受本件聲請狀,經依憲法訴訟法第16條第1項規定扣除在途期間,或縱以聲請人向監獄長官提出聲請狀之同年月9日,視為向憲法法庭提出,此部分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均已逾越前述之法定期限。

高院指出,李宗瑞曾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對檢察官執行指揮聲明異議,經台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聲字第386號刑事裁定,以聲請人未提及執行檢察官有何執行指揮之違法,或執行方法不當,並非對於檢察官執行指揮不當聲明異議,而與聲明異議之要件不符予以駁回;李宗瑞提起抗告,未具體指出原裁定違法或不當之處,而認其抗告為無理由予以駁回確定。

高院表示,聲請人以非屬系爭裁定二裁判依據之系爭規定違憲為由,對系爭裁定二及系爭規定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核與上述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要件有所未合,且無從補正,綜上,本件聲請於法均有未合,裁定不受理。(文/CTWA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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