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立法院秘書長林錫山,6年前涉隱匿漏報財產1870萬餘元,遭監察院開罰190萬元,林不服打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認定他在收賄案件中供述使用多人帳戶,且確實隱匿漏報,判林敗訴。
判決指出,林錫山原為立法院祕書長,依法是應向監察院辦理財產申報的公職人員,但他在2012年申報財產中,卻漏未申報借用他人帳戶存款10筆、借用他人名義的股票3筆以及借用他人名義的事業投資1筆,總計1870萬2516元。
監察院認定林錫山故意隱匿財產做不實申報,對他錫山開罰190萬元,;林不服遭罰打行政訴訟想要翻案。
北高行審理後,認為公職人員財產申報並將資訊公開透明制度所保護的法益,不僅在於「公務廉潔」的維持,更在於「主動公開政府資訊」以實現人民知的權利。
比對林錫山申報資料,以及他在刑事收賄案件於警詢中供訴,確有使用葉玉美、陳亮吟及鼎豐公司、鼎嘉公司等人帳戶,他為這兩家公司的實際負責人等語,監察院認為他隱匿漏報而予以開罰並無不當,判林錫山敗訴。全案可上訴。
本案刑事部分,高等法院今年3月底認定林錫山收賄2800萬元,另有2億4078萬餘元不明財產,依職務上收賄、財產來源不明等罪,判處15年徒刑,褫奪公權5年,目前上訴最高法院審理中。
中時 王己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