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隆乳植入物有「罹癌風險」 提醫材商求償78萬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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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FDA公布「愛力根娜綺麗矽膠乳房植入物」有罹癌風險,要求廠商回收,我國食藥署也跟進作法,去年7月26日開記者會說明。(資料照/林周義攝)
美國FDA公布「愛力根娜綺麗矽膠乳房植入物」有罹癌風險,要求廠商回收,我國食藥署也跟進作法,去年7月26日開記者會說明。(資料照/林周義攝)

葉姓女子2016年接受隆乳手術,3年後發現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FDA)發布消息,指「愛力根娜綺麗矽膠乳房植入物」有罹癌風險,就是植入自己乳方的醫材,氣得提告向愛力根公司求償78萬餘元。台北地院認為,「罹癌風險」只是一種可能性,無法量化,且葉女未舉證有何實質損失,故判她敗訴,可上訴。

葉女提告主張,她2016年9月29日接受隆乳手術,植入物是「愛力根娜綺麗矽膠乳房植入物」,美國FDA後於2019年7月要求廠商回收該,我國衛福部食藥署也跟進,可見該植入物有致癌風險,她嚇得趕緊再做手術取出,愛力根公司應賠償隆乳手術費、取出費用、精神慰撫金及休養期間薪資損失,總共78萬2000元。

愛力根抗辯,該植入物是我國衛福部核准的醫療器材,且葉女同意手術前,醫材仿單內已有相關警語、注意事項、可能併發症等多訊息,此部分則應由醫師充分告知病患;此外,總公司後來配合回收,他們只是執行總公司政策,沒有過失,葉女也未就「罹癌風險」舉證。

法官認為,「對人體有致癌風險存在」只是對於罹病的「假設」或「可能性」,難認已侵害健康,「罹癌風險」也無法量化,既然葉女無法證明身體健康有何實質損害,且醫材仿單中有記載相關警語,愛力根公司就沒有賠償責任,故判葉女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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