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局特勤人員利昨日遭立委黃國昌爆料,用總統蔡英文出訪邦交國的維安勤務,向航空公司大量購買近萬條免稅菸品案,全案已交由調查局聯合小組查辦,總統蔡英文火速止血將涉案人員調職。對此,民進黨立委鄭運鵬就在臉書發文,指出涉案的相關國安局人員可能面臨的下場,最重可處無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鄭運鵬昨晚在臉書發文表示,關於官員「利用總統出訪走私逃稅」一案,他要求除了罰款以外,相關公務員應依3項律例移送法辦,包括《貪汙治罪條例》第四條 (重大貪污行為之處罰)、《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條 (公務員圖利罪)、《懲治走私條例》第十條 (包庇走私罪)。
貪汙治罪條例第四條 (重大貪污行為之處罰)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一、竊取或侵占公用或公有器材、財物者。
二、藉勢或藉端勒索、勒徵、強占或強募財物者。
三、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額、數量、收取回扣或有其他舞弊情事者。
四、以公用運輸工具裝運違禁物品或漏稅物品者。
五、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條 (公務員圖利罪)
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懲治走私條例
第十條 (包庇走私罪)
公務員、軍人包庇走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吸菸警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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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時電子報 李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