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塗豐駿/綜合報導
女美容師輕生租屋處變凶宅。(示意圖/Pixabay)
台南一名美容師去年1月在工作室內輕生死亡,造成房子變成凶宅,房東認為房子因此貶值,所以向美容師母親提出告訴,欲要求200萬元賠償,案經法院審理,該房子於事發後以同等租金租出,而且死者母親也並非租賃契約上連帶保證人,故判房東敗訴,日前上訴遭高院駁回。
判決書指出,黃姓女美容師從2020年5月開始向王姓房東租屋經營美容工作室,但經營不善背負經濟壓力,該年年底曾去身心科就診,隔年1月在租屋處輕生死亡;事後王姓房東認為黃女應知道輕生會造成房屋貶值,存在不確定故意,也違反承租人保管義務,評估該屋市價約500萬元,凶宅通常貶值百分之40,因此向黃母求償200萬元。
橋頭地院審理,房東王男聲稱價格經不動產估價師公會鑑定,價格確實出現落差,但法官認為房價由市場供需決定,受各種因素影響,難以客觀論斷全為黃女輕生造成,而且黃母並非租約上的「連帶保證人」,房東事後也未將房屋托售,並且在1個月後就以1萬6000元月租出租,是否因變成凶宅而難以出售,或造成交易價格貶損,缺乏明確依據。
法官認為民法法理上對侵權行為是以「填補損害」為原則,而非讓人獲得利益,王男實際上並未交易房屋有明確的價格損害,就要求死者母親給付百分之40的房屋交易貶損實屬無據,因此判王男敗訴。王男不服上訴但高院高雄分院認為黃女死後未留遺產,甚至還有10多萬元債務,黃母僅陪同看屋非租約的連帶保證人,也未在租約上簽名,原告請求黃母賠償自屬無據,一審判決無誤,因此駁回上訴,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