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私校難敵少子化衝擊,面臨退場危機。財政部昨天表示,學校財團法人以自有房地、或承租公有土地,供私立學校使用,若因經營困難等因素而解散,放寬可繼續免徵房地稅3年,且如果無法在3年內完成清算,可申請展延、期限不得逾3年;換言之,最長有6年可免房地稅。
財政部昨天發布解釋令,核釋私立學校於清算期間的房屋稅及地價稅徵免規定。
賦稅署副署長陳慧綺在例行記者會指出,財政部原規定,學校法人核定解散的次年起,就要恢復課徵房地稅,但實務上解散後仍有許多清算事務要處理,因此參考教育部建議,若房地繼續供學校使用,則給予緩衝期,繼續享免徵房地稅。
陳慧綺進一步說明,學校法人經主管機關核定解散後,還需辦理公文文書收發、處理債務、各項訴訟案、校產後續規劃等工作,部分校舍供留守的學校法人行政人員辦公使用;同時,校園安全及環境衛生仍由學校法人專人負責維護,因此校舍、校地仍算是供學校使用。
陳慧綺指出,為利私立學校退場及妥善運用退場學校建物及校地,財政部最新核釋放寬學校法人以自有房地、或承租公有土地,供私立學校使用,若是教育相關主管機關核定、或命學校法人解散,房地在3年內經主管機關認定仍供學校使用者,可繼續免徵房地稅。
陳慧綺表示,如果學校法人未能於3年內清算完結,可申請展延,繼續免徵房地稅,不過,展延以1次為限,且展延期限不得逾3年。
也就是說,學校法人在清算期間,房地仍供學校使用,最長有6年可免房地稅。這些房地應自3年清算期間屆滿日、或展延清算期間屆滿日的次年起,恢復課稅。
據統計,目前有13間核定、或預計核定解散的私校可適用新規;13間學校包括國民中小學、高中職、大專院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