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日前三讀通過《憲法訴訟法》修正案,行政院今(2)日已向立法院提出覆議案,並列出3點理由認定上述條文窒礙難行。行政院長卓榮泰表示,相關修法是以立法凌駕司法、癱瘓憲法法庭運作,以不合理的門檻嚴重影響人民尋求救濟權利,干預大法官行使職權,侵害司法權核心範圍,因此依照《憲法》增修條文提出覆議,找出符合憲政與國家意義的最大共識。
立法院會在去年12月20日三讀修正《憲法訴訟法》、《選舉罷免法》、《財政收支劃分法》等案。《憲法訴訟法》三讀條文已於去年12月24日送達行政院,行政院認為其中第4條、第30條及第95條條文,有窒礙難行之處,今日行政院會通過覆議案,將呈請總統核可後,移請立法院覆議。
行政院3點覆議理由如下:1、妨礙憲法法庭運作,門檻過高且缺乏彈性,恐癱瘓憲法法庭。2、破壞憲政秩序,高度壓縮司法運作空間,違反權力分立。3、影響權利救濟,無法有效解決憲政爭議,喪失權利救濟功能。
行政院長卓榮泰表示,經行政院會研議後,《憲法訴訟法》條文第30條第2項至第6項規定,因立法凌駕司法,不合理的門檻對憲法法庭的運作造成實質的影響,違反司法院大法官憲法忠誠的義務,嚴重影響人民及機關尋求救濟或解決憲法爭議的權利,對我國憲政秩序造成危害。
卓榮泰續指,修正條文第4條第3項規定,對總統提名大法官後,立法院行使同意權的期限沒有規定,無助於維持憲法法庭穩定運作,欠缺規範實義;修正條文第95條規定,使現任大法官無法行使憲法上的職權,癱瘓憲法法庭運作,且因欠缺過渡條款之設計,制定原以係屬憲法法庭之案件無一妥善處裡等窒礙難行之處,依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2款規定提出覆議。
卓榮泰指出,我國《憲法》就政府體制採五權分立的五院體制,憲法的機關權利之行使不能違反權力分立與制衡的原則,也不能侵害其他憲法機關的權力核心範圍,或對其他憲法機關的權力之行使造成實質妨礙,也因此,立法對大法官行使職權的方式不得過度干預或造成實質妨礙,否則及侵害司法權行使之權利範圍,違反權力分立與制衡的原則。
卓榮泰強調,行政院作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有責任捍衛憲政秩序並守護人民的基本權利。本次透過覆議,希望透過憲政運作的過程,請立法院再次審議法案的內容,找出符合憲政與國家利益的最大共識,並妥適回應公民社會與各界的訴求,維護憲政體制的健全運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