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姓女子與丈夫20年前離婚,離異後仍替吳姓前婆婆打理小吃攤,還長期給吳婦生活費花用,但潘女手頭吃緊,自半年起不再給吳婦金錢,吳怒告前媳婦「遺棄」,檢方認定潘女與吳婦無親屬關係,沒有扶養義務,予以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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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媳婦與兒離婚20年 前婆婆討無生活費竟告她遺棄(示意圖/中時電子報)[/caption]
吳婦控,20年將小吃攤交給潘女打理,起初潘每天給生活費1500元,後來逐步減少,變成300元,半年前潘突然不支付金錢,目前靠著老人年金3600元勉強度日。
潘女則說,和吳婦兒子早在多年前離婚,因為吳婦央求,才與前婆婆住同棟樓生活,她說,並非不願給婆婆生活費,只是礙於小吃攤生意不佳,希望減少給吳婦的生活費,但對方不同意。
聯合報報導,檢方表示,潘女與吳婦兒子早已勞燕分飛,依民法規定,2人「無任何親屬關係」。另潘女與吳婦財務獨立,雖住樓上、樓下,關係也僅止於一般鄰居,且吳婦領有老人年金,並非無法維持生活,偵結不起訴潘女。
(中時電子報)
▲媳婦與兒離婚20年 前婆婆討無生活費竟告她遺棄(示意圖/中時電子報)[/caption]
吳婦控,20年將小吃攤交給潘女打理,起初潘每天給生活費1500元,後來逐步減少,變成300元,半年前潘突然不支付金錢,目前靠著老人年金3600元勉強度日。
潘女則說,和吳婦兒子早在多年前離婚,因為吳婦央求,才與前婆婆住同棟樓生活,她說,並非不願給婆婆生活費,只是礙於小吃攤生意不佳,希望減少給吳婦的生活費,但對方不同意。
聯合報報導,檢方表示,潘女與吳婦兒子早已勞燕分飛,依民法規定,2人「無任何親屬關係」。另潘女與吳婦財務獨立,雖住樓上、樓下,關係也僅止於一般鄰居,且吳婦領有老人年金,並非無法維持生活,偵結不起訴潘女。
(中時電子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