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0206南台大地震造成台南市維冠金龍大樓115人死亡,154位受災戶委託消基會提出團體訴訟,一審16日判決建商林明輝等人共同賠償7億63萬3274元後,台南地檢署依犯罪被害人保護法對林明輝及大合鑽探技術顧問公司提起請求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案,台南地院17日再判賠7536萬1186 元及法定利息。
此案被告為:林明輝(維冠公司負責人)、張魁寶(建築師)、鄭進貴(建築師,維冠大樓名義上之設計人及監造人)、洪仙汗(維冠公司經理)、鄭東旭(大合公司技師)、大合鑽探技術顧問公司(下稱大合公司)及胡家禎(大合公司負責人)。其中,胡家禎雖在消費會提起的團體訴訟案中,並未被列入被告,但此次法官也判決大合公司就犯罪被害補償金部分,應與鄭東旭連帶給付。
中時 洪榮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