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宿業適用哪種工時?房務櫃檯主任向前雇主討百萬加班費 敗訴理由竟然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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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奕廷/綜合報導

一名劉姓房務櫃檯主任向原雇主提告,求償118萬餘元加班費,法官審理後認為,旅宿業適用的工時是「四週變形工時」,最終他敗訴。(圖/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unsplash)

旅宿業到底是適用正常工時還是變形工時?高雄有一名劉姓房務櫃檯主任,從工作的飯店離職後,向原雇主提告,求償118萬餘元的加班費,法官審理後認為,旅宿業適用的工時是「四週變形工時」,工作休息時間不算待命時間,最後只判飯店應給劉男3萬餘元的資遣費,及13萬7千餘元的勞退金。

據判決書資料,劉男向法院提告,他之前在這家飯店,從2013年5月起擔任房務櫃檯主任的工作,上班時間為早上9時至隔日上午9時,做一休一,月薪2萬6,2020年3月至6月,飯店主管通知他因為疫情,只需要上半個月的班,但薪水也減半,後來他於去年(2021年)3月離職。

案經高雄地院審理,劉男向法官陳述,他離職後認為公司沒給資遣費,7年多來公司少算給他118萬餘元的加班費,所以要提告求償144萬餘元,並要求飯店應補提撥14萬4千餘元的勞退金到他的個人專戶,彌補他短少的工資。

飯店業者出庭時則出示劉男的工時紀錄,表示劉男的工時分配為9時至10時30分、2時30分到5時30分、6時30分到11時、次日7時到9時,合計工時為11小時,做一休一,四週上班14天共154小時,較四週正常工時160小時短少6小時,並沒有讓他超時加班,至於之前因為疫情,也取得員工同意減班減薪,工資並沒有少算,而劉男到職時表示因為個人因素,拒絕公司為其加保,關於薪水方面都沒有少算給他。

法官則認為,依德國學說及我國實務見解,工作時間可區分為「實際從事工作的時間」、「備勤時間」、「待命時間」、「候傳時間」及「休息時間」五類,前三類可歸類為工作時間,後兩類則不算,旅宿業適用勞基法中的「四週變形工時」。

至於飯店其他同仁的證詞則顯示,員工在飯店規定的工作時間外,飯店並未限制房務主任夜間須留在宿舍待命,就算劉男留在宿舍休息時可能會遇到夜間櫃台通知處理緊急狀況,但也只有少數例外情形,劉男仍保有行動自主性及時間支配的自由,因此不能算是前3類工時,不得請領加班費,最後法官只同意劉男的部分請求,判飯店要補提撥13萬7千餘元勞退金至個人專戶及3萬餘元的資遣費,全案仍可上訴,劉男的百萬加班費給付理想看來是無法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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