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長高虹安國會助理費案,一審遭法院判刑7年4個月。對此,曾擔任檢察官的國民黨立委吳宗憲分析,高虹安否認犯罪,但地院認定高虹安有罪,刑期卻只在7年的基礎往上加4個月,算是輕判。吳宗憲質疑,是否法官也對證據「毛毛的」?
吳宗憲昨(28)日接受廣播節目專訪,他針對高虹安的案子表示,有些事證剛好走在那條線上,很難去判斷,但可能有兩種狀況:第一,跟員工講好月薪3萬,但向立法院報3萬5千元,多出的5千是立委的,這個狀況會有《貪污治罪條例》的問題。
第二,是薪資報3萬5千元,但強迫助理必須把5000元繳回當公積金。這個狀況就是遇到慣老闆、壞老闆,要求繳多少錢回來當公積金,但這個還沒到《貪污治罪條例》的程度。
至於浮報加班費,如果明明沒有加班,卻報加班,再把加班費拿來當公積金。吳宗憲認為,如果每個員工的加班早就遠遠超過時數上限,在報加班時數時就亂填一通,這樣是貪污嗎?沒有,因為確實有付出。那麼立法院有受害嗎?也沒有。但如果僅加班10小時,卻向立法院報20小時,就確實有違法問題。
吳宗憲表示,《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是7年以上之罪,算是重罪,但法院判決只往上加4個月,所以判決是很輕的。「在我來看」,法院認定高虹安有罪,但是輕判。
吳宗憲強調,很奇怪的是,高虹安否認犯罪,為何在被告不認罪的情況下,法院還輕判,目的是什麼?是否法院對證據也不是拿捏得那麼穩?如果證據明確,被告還否認,還鬧得社會亂哄哄,「我一定判10年」,但現在只判7年4個月,是不是法官自己對證據也是毛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