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姓律師受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為民眾打民事訴訟,竟無故拖延與當事人面談,甚至在案件判決前都未將委任狀遞送法院,導致法院以一造辯論判決判當事人敗訴,法扶會憤而對他停止派案3年,並移送律師懲戒委員會究責。律懲會認為江確未恪守律師職責、案件處理延宕,決議懲戒江停職4月。
2018年8月法扶會台北分會指派江姓律師擔任郜姓女子在新北地院被訴民事遷讓房屋事件之訴訟代理人。事後發現郜曾在9月以line通知江有關法院裁定,江竟拖至10月15日才邀約面談、詢問收件地址,連法扶會派案時通知庭期為10月3日,江也未到庭,甚至案件10月24日判決前,江也未向法院遞送委任狀,致郜遭新北地院以一造辯論判決敗訴。
法扶會發現江辦理案件異常,違規情節重大,對江作成停止派案3年處分,並移送法扶會扶助律師評鑑專門委員會評鑑。江向法扶律評會聲明異議、申請覆審,均遭駁回,法扶會認為江嚴重違反《法律扶助法》、《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移送律懲會懲戒。
江坦承他在辦理本案有疏忽,但並非惡意無故延宕,或故意違反職務上義務,辯稱他認為本案當事人顯無勝訴可能,雖遭法院以一造辯論判決敗訴,但其訴訟權益未受影響。
律懲會認為,江既受法扶會指派承辦本案,即應依規定善盡職責,對於受委任案件處理,不得無故延宕。若認為本案有問題時,應回報法扶會處理,而非任由當事人獲敗訴判決,認定江對本案處理,確有未忠實執行工作,未恪守律師職責及案件處理延宕情事,決議江停職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