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中央社
受到台灣藝人安于晴在曼谷遭到警察勒索事件影響,泰國警方修正設立臨檢站規定,警方設立臨檢站必須要轄區內指揮官或是高階警官同意,若警察被指控亂收錢,高階警官必須負連帶責任。
藝人安于晴日前赴泰國旅遊稱遭當地警察勒索。(圖/取自安于晴臉書)
台灣藝人安于晴1月初赴泰國旅遊稱遭在臨檢站的警察無故勒索,事件1月底在泰國發酵,引發全國關注,泰國警方否認多天後終於承認收錢,起因是安于晴一行人車裡搜出在泰國是非法的電子煙,警察要他們付錢以交換不被送到警局調查。
涉案7名員警隨即被調離現職並將被起訴,泰國警察總長丹隆薩(Damrongsak Kittiprapas)則出面向民眾以及受影響的人道歉,並要旅客仍對泰國警察保持信心。
不過1月底又傳出一名外國旅客在巴達雅(Pattaya)因持有電子煙被警察勒索上萬元的事件,曼谷郵報(Bangkok Post)報導,因應這兩起事件,丹隆薩5日發布新的命令,未來如果要設立臨檢站追捕通緝犯,必須要通知鄰近的警察報案中心。
而如果是設立一般而不是針對特定對象的臨檢站,必須要取得該轄區高階警官或是指揮官的同意,如果未來再有警察遭指控勒索民眾,不只涉案警察會遭到調查,同意設立臨檢站的高階警官或是指揮官也要負連帶責任。
由於泰國按摩洗浴業大亨丘威(Chuwit Kamolvisit)曾爆料指警方刪除了安于晴一行人遭臨檢時的監視影片,曼谷市警局否認刪除影片,僅表示是記憶卡壞掉,丹隆薩簽署的新命令中要求警方臨檢時拍攝的影片必須保存20天,以供需要時可以調閱。